國家賠償與精神賠償

國家賠償與精神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家賠償精神賠償比例是多少

國家賠償精神賠償比例是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爲明確的規定。《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爲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爲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鑑定爲重傷或者診斷、鑑定爲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爲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國家賠償的精神賠償是根據受害公民的自由,健康等各種方面考慮,賠償比例的金額不低於1000元。但是由於精神原因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和上海的,國家可以不給予賠償。無論發生什麼事情,大家要寬心對待,慢慢解決,不要給自己太大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