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對筆跡鑑定不認可的情形有哪些
1、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本鑑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鑑定能力的;
2、鑑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鑑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鑑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
3、鑑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
4、鑑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
5、鑑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6、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7、違反有關鑑定特定標準的;
8、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9、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筆跡鑑定程序規定流程是怎麼樣的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
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您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檢視本站其他內容瞭解。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