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禁漁期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禁漁期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捕撈多少斤能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合法行爲與犯罪的界限。根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爲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爲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