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規定

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規定

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也就是說,要是詐騙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話,那麼即使符合我國對適用緩刑的規定,那麼也是不能對該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這也就是詐騙罪適用緩刑的限制條件。

在詐騙罪中想要適用緩刑,除了要具備我國對緩刑的條件外,針對具體犯罪還存在一些限制。在詐騙犯罪中,要是犯罪分子具有上述三種情況的話,那麼就不能適用緩刑。

相關知識:緩刑考驗期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 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刑法中詐騙罪判緩刑的限制規定,對於一些認罪態度差,並且詐騙過程中得到的一些贓款不屬實上繳,而且在執法機關審查案件的時候,逃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爲,那麼該類人員是沒有被判處緩刑的資格的。詐騙罪的緩刑,在審查過程中,犯罪人員能夠及時認錯一般是可以獲得緩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