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有關規定對審查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一、審查起訴階段有關規定對審查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審查起訴階段有關規定對審查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審查起訴的內容是: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係證明;

6、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三、審查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覈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覈,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覈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公訴案件肯定有審查起訴的這一環節,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是在確認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清楚,定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才移送審查起訴的。移送審查起訴後主管部門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確認各方面的要求都符合定罪要求的,會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