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怎麼收集證據?

一、敲詐勒索罪怎麼收集證據?

敲詐勒索罪怎麼收集證據?

敲詐勒索罪通常情況之下是需要透過合法的方式收集證據。敲詐勒索罪只要有錄音、影響、文字等能表現出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即爲有效證據。

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

其中威脅或要挾方法,是指對公私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懼,以至於不敢反抗。

敲詐勒索的行爲人所實施的威脅和要挾,其內容可能涉及被害人的諸方面利益,包括合法與非法利益。

通常表現爲:以在一定時間或者條件下,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暴力的威脅;以毀壞被害人人格、名譽相威脅;以毀壞財物相威脅;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相威脅、要挾;以其他方法進行威脅,如利用栽贓陷害相威脅、要挾等。

如果是用電話或是口頭的方式威脅。可以在有機會的時候錄音取證,手機、錄音筆都是可以的,注意別讓發現就行。

具體可以表現爲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爲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行爲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爲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爲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說,行爲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

二、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一般拘留多少天?

涉嫌敲詐勒索罪,刑事拘留一般爲三日。

如果案情複雜,經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等重大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刑事拘留的時間爲七日,因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三十日。

期限內,辦案單位應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或者變更其它的刑事強制措施。

檢察院審查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七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我們現在生活當中,敲詐勒索是屬於公訴類型的案件,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敲詐勒索的受害人員,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然後就是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公安機關會在這個過程當中蒐集相關的證據。並且將所收集的證據提交給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