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偷越國境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偷越國境罪的司法解釋如下:

非法偷越國境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爲正確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爲,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偷運他人出國的牟利組織和團伙一旦被發現,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這是違反法律和侵犯個人人身權的。任何組織和中介機構必要要走法律規定流程和手續實現勞動力人口跨關的輸送,不能以非法詐騙或其他理由偷運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