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對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構成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在我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的貨幣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量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比如犯罪情節較輕的,也有可能單處1萬元以上到10萬元以下的罰金,構成此罪被判刑的,金融部門可辭退該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