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無法確定加害人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故意傷害無法確定加害人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無法確定加害人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可以報警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有什麼?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男子割斷妻子的腳筋,侵犯了妻子的身體健康權。

2、客觀要件。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男子實施家庭暴力,採用非法手段,傷害妻子身體健康權,威逼其不得離婚

3、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行爲人在犯故意傷害罪的時候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爲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故意傷害重傷可以刑事和解嗎?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可以雙方和解,可以從輕處罰。但是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最輕也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

刑事和解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於雙方自願。一般而言,被害人自願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3、刑事和解適用的案件條件。有人認爲,刑事和解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進行。也有人認爲,刑事和解只能適用輕罪案件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爲,以上觀點均過於保守。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故意傷害的造成無法確認的,可以報警處理,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在主觀方面必須是行爲人故意犯罪,並且希望犯罪結果發生,犯罪的主體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