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看。按照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爲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爲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爲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