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自訴規定是什麼?

執行案件自訴規定是什麼?

一、執行案件自訴規定是什麼?

執行案件自訴規定是對於比較輕微的刑事犯罪行爲,是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但這並不會涉及到執行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覈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處理是什麼?

因爲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並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因此,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除了應當具備公訴案件韻兩個立案條件以外,根據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

(2)屬於該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執行案件和刑事案件是存在着很大的區別的執行案件,主要就是因爲有生效的判決書,然後對方不執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和刑事類型的自訴案件是有非常明確的區別。自訴案件主要就是向人民法院可以自己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