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辯護書的辯護原則是什麼?

(一)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辯護書的辯護原則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危險駕駛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以危害不特定羣衆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爲構罪基礎。應當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mg/100ml的醉酒標準的。並列舉了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爲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爲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查獲及抽血過程是否符合規範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應當及時製作現場調查記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透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按照公安部的規範,整個呼氣測試和抽血過程是需要製作筆錄,並錄像、拍照,對執法取證過程進行記錄,如果缺少上述證據,則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抽血照片及視頻必須顯示被抽血人的正面全貌、抽血的具體時間,消毒液(碘伏)、兩名以上民警,抽血2管,每管5ml,A、B真空抗凝管(紫色和綠色)編號,血管上要寫明被採血人姓名及採血時間,醫生和民警需在血管上簽字、嫌疑人雙手持抗凝管置於面部前方拍照情況,5ml真空抗凝管必須抽取百分之六十以上,即3ml以上,一管送檢,一管備檔(實際情況是民警通常兩管都送檢了,且註明另一管不要了),封裝過程也要進行錄像。

(三)血液封裝問題

辯護要點:血液現場封裝

抽取的靜脈血必須現場封裝,每個單獨封裝在一個封裝帶內,由民警、醫生、被抽血人簽字。

(四)血液存儲問題

血液提取後要及時冷藏並密封(一般低於5度),應在三天內送檢。

經實驗表明,不加防腐劑,常溫下放置,血液壞了會產生乙醇,低於5℃時,通常一週纔有可能產生甚至幾乎不產生乙醇;在5~20℃條件下,48小時後有明顯的產生;超過20℃,24小時後即有乙醇生成。

辯護要點:審查民警對血液進行低溫冷藏

(五)抽血後是否立即送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儲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3日內送檢。對送檢的血樣,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血液凝結達到20%或超過六個月,檢材作廢。

危險駕駛罪一般是在醉酒之後駕駛機動車進行認定的,按照這一條件可以對不同的情況進行案件的審理,如果想要對危險駕駛罪進行辯護,可以從是否構成危害,查獲及抽血過程是否符合規範,血液是否現場封裝等方面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