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中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脫逃的;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刑事證據原則的適用條件

1、立案階段的證明要求僅限於兩點:第一,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認爲”是主觀對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證據證明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駁回起訴、宣告無罪的證明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證明被追訴對象雖已犯罪,但具有規定情形之一的。

三、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中止偵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纔可以中止,並且刑事證據原則的適用包括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包括髮生的事由不同,發生的時間不同和法律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