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一、刑事模擬法庭辯護詞內容有哪些

(一)、闡述案件的經過。

(二、明確關於被告人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的來源,對證據的內容做出充分闡述。

(三)、闡述現有的證據是否能構成犯罪行爲。從主觀上、客觀上、因果關係上說明。

(四)、闡述關於本案的其他主要情節。如被告人是否主動報案,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爲。

二、刑事法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一)、開庭審理。

1、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2、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爲中心。

事實證據調查、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二)、宣佈開庭。

1、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

2、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佈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

(三)、法庭調查。

1、總順序。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由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詢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物證、宣讀鑑定意見和有關筆錄。

2、法庭調查的原則。

先控方,後辯方;先人證,後物證。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爲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3、發問被告人的規則。

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

4、對人證的調查。

單獨詢問、證人、鑑定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5、對物證的調查。

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後,由對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

6、專家輔助人。

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認爲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關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在刑事案件的模擬開庭審理的過程中,辯護人可以根據相關的事實提出辯護意見,並且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所有提交的證據經過法官的審理,最終確定是否構成犯罪行爲,如果被告有立功、自首情節,法院可以給予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