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要做哪些工作?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要做哪些工作?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檢察院擔負着對政府的監督職能,檢察院認真履行職責,政府就不敢違法辦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很多工作要做。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

李天一案,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檢察院在起訴前已經查清。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是否明確;

不是政府說什麼,檢察院就起訴什麼。只有犯罪事實清楚的才能起訴。

經常有這種情況,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的是幾起犯罪,檢察院只對其中一項犯罪起訴。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不清楚的不予起訴。

(三)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公安機關移送的故意殺人案,檢察院起訴時可能是故意傷害致死人命案。公安局認定的主犯,檢察院起訴時可能是從犯。檢察院如何起訴,不受公安機關的限制。

(四)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書及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檢察院有權力向公安機關索要全部證據。

(五)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審查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是否合法,有權力查處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

(六)偵查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檢察院有權力監督公安機關。

(七)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八)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局移送的的放火罪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發現嫌疑人有精神病,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九)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檢察院要找被害人談話,訊問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犯罪行爲給國家、集體造成損失的,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具體時間在法律上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大致的審查時間,具體情況下是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涉及到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存在異議的,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罰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