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律師建議: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自由之日起計算,也即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當然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具有勞動資格。限制擔任領導職,但是仍然可以提生產、工作建議。限制出版自由,但是仍有創作的權利,享有著作權。沒有言論自由,並不是不讓與人交流。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但是仍然可以監督公權力的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