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多久

根據刑法第55條至第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