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能構成強迫勞動罪嗎
監獄不會構成強迫勞動罪。根據我國監獄法,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生產勞動,換言之,只要不是喪失了勞動能力,就必須依法參加勞動。司法部罪犯勞動工時通知,罪犯不是職工,不適用勞動法。罪犯每週勞動五天,每天不超過八小時,超時加班勞動要嚴格審批。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爲。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範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強迫勞動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傷的暴力,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一罪。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強迫勞動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
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
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爲。
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監獄不會構成強迫勞動罪。
根據我國監獄法,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生產勞動,換言之,只要不是喪失了勞動能力,就必須依法參加勞動,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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