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罰規定是相當嚴格的,任何的刑事案件都需要遵循我國的刑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在法院對一個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判決後,如果說這個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不管是案件的原告,還是案件的被告或者是嫌疑人,如果說對於這個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存在異議,或者是不服的情況下,我們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的申請,讓法院對這個案件予以二審,二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一般情況下,就是這個刑事案件的最終判決了。
但是,而二審判決中,二審判決書正式生效之後,案件的當事人根據判決書的規定,是需要向一些人或者是單位部門繳納一定的罰金的,那麼,這個罰金應該怎麼去繳納呢?
很多人對於刑事判決二審生效後如何罰金繳納這個問題不是很清楚明白,那麼接下來我們就對於這個問題進行一個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一點就是,什麼是刑事判決書。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的刑事判決書,主要就是指我國的人民法院,根據一個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理程序,對這個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之後的最終結論,並且法院會根據其查找確認的案件的相關事實以及證據材料,根據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的一個書面決定。
此外,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刑事判決書是可以分爲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一下什麼是罰金。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的罰金,主要是指國家法院強制案件的犯罪人,向國家所繳納的一定數額金錢,這是刑事案件中懲罰方式的一種。
知道了以上的相關概念。
我們下面就來詳細分析一下刑事判決二審生效後如何罰金繳納的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刑事判決二審生效後罰金的繳納方式而言,這是在法院對這個刑事案件進行二審審判之後,法院會給當事人開一個關於繳納罰金的明確票據,然後案件的當事人需要拿着這個罰金票據,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所指定的銀行或者部門去繳納這個罰金,在當事人繳納後,銀行會給他開據一個繳納的回執單,當事人需要拿着銀行的回執單再提交給受理案件的法院,並且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應該再保留一聯罰金回執單,這是爲了能夠證明當事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了罰金,確認自己已經執行完了罰金的這個懲罰。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繳納罰金而言,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一次性繳納完畢,而如果說當事人沒有辦法全部繳納法院判決的罰金的這種情況下,我國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時候,一旦發現了這個繳納罰金的人有了一定的財產,可以繳納罰金的,法院就可以隨時向當事人予以追究,讓其主動繳納罰金。
但是,由於當事人遭遇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因爲不能抗拒的災禍等等,導致繳納罰金很有困難,或者是沒有能力繳納罰金的,這樣子法院是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困難,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個罰金的數額,或者免除這個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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