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頂包的構成妨害作證罪嗎?

指使他人頂包的構成妨害作證罪嗎?

一、指使他人頂包的構成妨害作證罪嗎?

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或者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構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妨害作證行爲。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爲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爲會妨害國家司法機構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爲,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爲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二、替他人頂包、冒名頂替構成什麼罪?

(一)僞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1、包庇罪爲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僞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僞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爲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僞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二)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僞證罪的界限。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定僞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教唆別人頂包、冒名頂替都是犯罪行爲,可能構成僞證罪、包庇罪、妨害作證罪,這些罪都是故意犯罪,用於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有一定的區別。前者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僅限於證人,記錄人等,後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能力責任的人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