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交通事故逃逸判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對交通事故逃逸判刑標準是什麼?

如今城市道路越來越擁堵,主要原因還是汽車的數量在急劇增加,由此引發的的交通安全事故也是越來越頻繁,而有些因爲出了事故害怕承擔責任,肇事逃逸的人也不在少數,但是對於受害者來說,很多人就是因爲沒能在第一時間內得到救治而喪失了寶貴的生命。正是因爲這些肇事者的不懂法,終歸害人害己。那麼我國對交通事故逃逸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我們

所以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要記住沉着冷靜,不要因爲害怕就做出後悔的事情,只要事故處理得當,責任清楚,我們所要面對的處罰相對於逃逸來說還是輕的多得多,所以在這裏也要提醒大家平時在行車時要提高注意力,千萬不要邊開車邊玩手機,以免造成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