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中規定如何自己辯護?
在法庭上,主要可從經下幾個方面來給自己辯護:
1、是否構成犯罪。
2、在共同犯罪中是屬於主犯還是從犯。
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觀惡性的大小。
4、有無進行賠償、有無退贓、有無取得諒解書。
5、有無自首立功表現、有無認罪悔罪表現。
6、是否初犯、偶犯,有無前科劣跡。
7、是否可以適用緩刑。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二、在法庭上什麼纔算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否則一般不能作爲證據;
2、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讓當事人寫下保證書;
3、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及照片,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4、爲了取得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爲,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
5、在賓館透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6、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爲予以認可,那麼該未經修改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爲證據向法院提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爲自己辯護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這是符合我們國家相關的訴訟法律規定的要求的,如果是屬於行車類型案件的話,那麼是需要從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應當從輕處罰來進行處理,這就是需要根據犯罪情況嚴重程度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