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刑事拘留和批捕那個好辦?

取保候審刑事拘留和批捕那個好辦?

一、取保候審刑事拘留和批捕那個好辦?

對於取保候審,刑事拘留期間和批捕期間辦理區別不大。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逮捕都是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間變更爲取保候審與逮捕後變更爲取保候審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最終是否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大小都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來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的優缺點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具有的制度優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取保候審可以更好地保護人權。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由於沒有受羈押,不剝奪人身自由、活動範圍較大,可以不經批准會見任何人,有更多的機會和條件與律師接觸,便於發現新證據和查找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資料,爲辯護做好準備。其次,能減少和避免交叉影響、相互傳授犯罪技巧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減輕看守所等羈押場所的壓力。再次,可以較好地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人文關懷、體現人道主義,以更好地改造犯罪。另外,這一做法也與當前國際上刑事訴訟民主、科學、保障人權的發展趨勢相適應。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取保候審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取保候審的決定權與執行權相分離不便於操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法律後果不確定;取保候審的期限不明確;是否採取取保候審的隨意性較大等

取保候審只是在外等待宣判的有條件的刑罰執行方式,也不代表案件的終結,隨時面臨審訊等刑事處理要求。取保候審存在着優點和不足,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會得到進一步必要的完善。法律是每一個人不可碰觸的底線,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規範自身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