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網逃警方羈押時間多久?

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對於網逃警方羈押時間多久?

犯罪嫌疑人在抓捕歸案後,由於法庭還沒有對其案件進行審理和宣判,犯罪嫌疑人需要被臨時羈押在看守所。當法庭對其罪行進行宣判以後,可以從看守所帶出,實行刑事服役。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看守所的羈押期限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還需要依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做出相應的判斷。如果涉及的案情較爲複雜,作案情節比較嚴重,那麼羈押期限可以進行延長。此時我們一定要注意不要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是違法犯罪的是,也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