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必要性審查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必要性審查如何規定的?

一、監視居住必要性審查如何規定的?

對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滿兩個月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部門進行必要性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屬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主要審查內容包括:涉案罪名是否爲賄賂罪名,涉案金額是否達到50萬元以上,是否有相關言詞證據、書證、物證,指定居所是否符合繼續執行場所條件等。

審查方式。對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必要性審查應當以書面審查方式爲主,必要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訊,並形成書面審查報告。

監督方式。爲了讓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更加透明,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必要性的審查進行監督。

1、加強同級監督。應當邀請同級的偵查監督部門一起審查,由偵查監督部門提出是否需要繼續執行的意見。邀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執行場所進行檢查,確定執行場所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的條件。

2、加強上級監督。下一級檢察院偵查部門需要將必要性審查報告上報上一級檢察院偵查部門進行備案。上一級檢察院偵查部門收到備案後應在三日內開展審查,如認爲不應繼續使用該措施的,應及時聽取下一級檢察院偵查部門意見,如意見不成立,則應立即提出變更或解除監視居住的意見。

對於偵監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審查中發現的偵查部門在執行中出現的瑕疵,可以以糾正違法通知書或口頭糾正的形式予以指出。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所以一般對於涉案金額比較高的情況纔會採取這種方式,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透過這種方式來審查的,監視居住是一種法律的強制性措施,前提是必須要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適用監視居住,歸根結底,平時只有意識到犯法的嚴重性纔會儘量避免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