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拘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天?

公安拘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天?

一、公安拘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幾天?

拘留一般不能超過37天,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拘留的行爲,應當在最長的拘留期限內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否則是需要釋放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

最長期限爲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掌握的證據來處理,如果在規定的拘留期限內不能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那麼需要釋放當事人,但對於犯罪事實存在的,則需要在拘留的最長期限內進行批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