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是怎樣的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應該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對應當退還原主或者當事人的財物,通知原主或者當事人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當事人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稱爲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其他行政處罰”,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範圍。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

行政處罰的沒收適用於判定沒收處罰的案件,除了沒收財產之外,行政處罰的其他中來還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如果財物是屬於被侵害人的財物,侵權人應當及時返還被侵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