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抗訴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抗訴的規定包括什麼?

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抗訴的規定包括什麼?

檢察院刑事抗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按照法定訴訟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並作出改判的一種法律監督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援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訴訟中的抗訴的類型

刑事訴訟中的抗訴通常分爲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二審抗訴,後者也叫再審抗訴。二者的區別:

1.對象不同:二審抗訴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裁判;再審抗訴針對的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是原審法院同級地方檢察院;再審抗訴是原審法院之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再審抗訴是抗訴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抗訴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期限(判決10天/裁定5天);再審抗訴沒有期限規定。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抗訴是由檢察院提出的,是檢察院行使監督權的具體表現。《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抗訴是有一定條件的,包括原審適用法律錯誤、原裁決採取證據不足及原審批程序違規等,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