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是否移交公安?

一、銷售假藥是否移交公安?

銷售假藥是否移交公安?

銷售假藥應當移交公安。“生產銷售假藥需要移送公安部門”的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令[2015]第23號)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即“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貨值《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是如果符合“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就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就可以根據《規定》(公通字[2016]第16號)的規定來處理了。

二、賣假藥的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對於刑事案件,是涉及到公檢法三個司法機關的,所以如果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犯罪的,那麼首先應當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如果證據收集足夠,可以由檢察院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