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判刑標準一般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四、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由此可見,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判刑標準和犯罪情節相關,在我國,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行爲犯,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阻礙對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即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