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監視居住規定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機關,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此外對各級人大代表實施監視居住時與取保候審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關規定。
2、監視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銷和變更情形,其原因與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通常變更爲逮捕。對監視居住解除、撤銷和變更時,也要製作有關文書,向有關個人和單位宣佈和送達。
二、解除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3、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
4、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爲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監視居住作爲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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