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考驗期是多長時間

假釋的考驗期是多長時間

一、假釋的考驗期是多久

假釋考驗期分爲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據此,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

二、假釋考驗期期滿後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爲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爲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爲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根據規定,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原則上,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其已經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若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則要求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纔有可能適用假釋。不過,若是犯罪分子有特殊情況,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之後,那麼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