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行刑前要割喉嗎?

一、死刑犯行刑前要割喉嗎?

死刑犯行刑前要割喉嗎?

死刑犯行刑前並不會割喉,死刑執行的方式規定具體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

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會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進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在判處犯罪分子承擔死刑的處罰之後、若是在執行死刑處罰之前,突然發現犯罪分子懷孕了,那麼需要停止死刑的執行。若是沒有發現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那麼在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