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後還坐牢麼?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後還坐牢麼?

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後還坐牢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且緩刑兩年,是指宣告緩刑,兩年期滿後,原判一年六個月不用再執行。前提是兩年內不能再犯罪,否則撤銷緩刑,原判一年半加上新罪的量刑,合併執行。不執行刑罰並不代表罪犯沒有犯罪,而且其畢竟對社會有不利的因素存在,所以法院就依法會對罪犯規定一個考驗期,並依法規定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定。如果在考驗期內罪犯真的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了,且遵守法律法規。經過這個考驗期後就不再執行以前的刑罰了。

二、緩刑的特點是什麼

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持執行的可能性。緩刑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爲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罰的不予執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爲條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則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緩刑和死緩的區別何在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爲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爲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爲: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爲: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針對一些犯罪情節不嚴重,對社會危害小的刑事犯罪,法院可能判處緩刑。如果對犯罪分子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在這二年考驗期內犯罪分子表現良好,到期後不用坐牢,刑罰結束。反過來講,如果犯罪分子發生新的犯罪,法院會停止緩刑,重新判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