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中學老師未發現猥褻,故意造謠罪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前段時間由於一名學生在網上發出學校不正常的教育行爲引發關注,更是說有老師對學生進行猥褻行爲,於是警方開始介入調查,最終獲取的結果是該老師並沒有猥褻的行爲,目前,公安局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對網上故意造謠的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對兩名涉事未成年人進行了批評教育,那網上故意造謠罪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桃城中學老師未發現猥褻,故意造謠罪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一、民事責任適用情形:侵犯名譽權以侮辱、誹謗爲主要方式。如果發佈的謠言內容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懲罰: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爲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被侵權人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行政責任適用情況:散佈謠言、謊報危險、疫情、警察、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公開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懲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謊報危險、疫情、警察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刑事責任,適用情形: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懲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危險、疫情、災害、警察、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虛假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