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三年後報案可以嗎?

一、敲詐勒索罪三年後報案可以嗎?

敲詐勒索罪三年後報案可以嗎?

可以,敲詐事實發生後,15年內不報案的,司法機關可以不予立案處理,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敲詐勒索罪的最高量刑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爲15年,超過這個期限的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敲詐行爲過15年後可以不立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得知最高刑爲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共追訴時效爲15年。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有哪些?

對於敲詐勒索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並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佔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透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於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爲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對於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來說,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此時是要求被害人及時的報警處理的,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是自訴案件的話,此時是要求被害人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這都是爲了更好的保護被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