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未遂是否可以立案

需要看情況。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爲起點。在行爲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爲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爲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爲,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未遂是否可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