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否存在未遂

敲詐勒索罪是否存在未遂

用威脅或脅迫的方法讓他人交出財物且非法佔有的行爲視爲敲詐勒索罪,很多人認爲敲詐勒索罪是行爲犯,不存在未遂的形態,那麼敲詐勒索罪是否存在未遂,本站小編就對這個問題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敲詐勒索罪是否存在未遂

行爲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爲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所以,敲詐勒索罪是存在未遂的。

二、敲詐勒索罪的相關司法解釋

爲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爲是犯罪;認定爲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爲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爲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九條本解釋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同時廢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 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敲詐勒索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着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刑法可以看出敲詐勒索罪是結果犯,是以結果來判定既遂和未遂的,所以敲詐勒索罪是有未遂的。如果遇到敲詐勒索的行爲,一定要及時報警,還可以去本站平臺諮詢在線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