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能不能減刑,又該如何申請?

緩刑能不能減刑,又該如何申請?

當在法庭上宣佈判決的時候,會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刑罰,那就是緩刑,就是說,法庭宣判以後不立即執行,回先暫緩一段時間在執行。但是一般來說刑法上是有減刑的說法的,那麼緩刑能不能減刑?如果可以的話,又該如何申請減刑?

一、緩刑期間能夠申請減刑嗎?

能夠申請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 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 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 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第78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二、緩刑期間如何減刑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並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所以說即使被判了緩刑也是完全不用擔心緩刑能不能減刑的問題的。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即使是被判處緩刑的罪犯,也是有資格申請緩刑的,當然,緩刑的申請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同時,緩刑也是有間隔期的,當減刑以後,要隔一段時間才能再次申請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