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減刑申訴相關規定有哪些?

2021減刑申訴相關規定有哪些?

罪犯對於自己所獲刑罰有異議的,有權利提出申訴,其申訴權利是可以被保護的。申訴和減刑並不衝突,兩者可在同一期間進行。不能直接認爲申訴的犯罪者等同於沒有悔過行爲,對於當事人和其親屬正當、符合情形的申訴,法院應進行審理。2017減刑申訴相關規定有哪些?以下是申訴相關規定:

一、申訴相關規定

(一)刑法

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認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爲是不認罪悔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爲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二)監獄法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條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於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第二十四條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爲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一切執法機關發現新證據或發現斷案錯誤的,可重新審理、處理。即使當事人已經在監獄中服刑時進行了申訴,也應按照規定和流程審理、通知。同時要區分其正規的申訴和虛假悔罪行爲,正當有效的申訴行爲可能改變案件的判定從而獲得減刑。有法律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