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10萬算詐騙嗎?

簽發空頭支票10萬算詐騙嗎?

一、簽發空頭支票10萬算詐騙嗎?

1、簽發空頭支票10萬算詐騙

第四十六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七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爲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僞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爲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包括客體方面不同、客觀方面不同等。

1、在客體方面不同

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侵犯的是票據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主要表現爲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對方當事人;而票據詐騙罪則主要表現爲虛構票據事實或隱瞞票據真相,透過實施票據行爲進行詐騙活動。據此,由於被害人給付被告人財物的主要原因在於其對被告人虛假保證的信任,而非對虛假票據事實的信任,此時,被告人並沒有利用金融票據的支付功能實施詐騙,也未侵犯票據的管理秩序,其行爲不屬於票據詐騙,因此,在上述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爲更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爲詐騙罪。

三、詐騙案件的主犯、從犯怎麼區分?

1、可以透過在詐騙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來區分主犯、從犯。

詐騙犯罪,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區分主犯、從犯的方法:

(1)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爲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爲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爲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爲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爲從犯。

(3)在詐騙案中實行行爲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爲從犯;反之則爲主犯。

(4)詐騙案中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爲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而主犯則起到了重要或者主導作用。

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一般不會構成票據詐騙罪。是否明知需要法院依法審查後確定。對簽發空頭支票10萬算詐騙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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