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通訊相聯繫的公共安全。其破壞的對象是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即廣播電臺、電視、電報、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成立。如果行爲人破壞通訊設備並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戶的電話機盜走,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造成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無論是在主觀上出於故意或者是過失,只要是行爲人實施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並且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的,就會被處以一定的刑事處罰,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侵害的是我國與通訊相聯繫的公共安全,也會給公民的財產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