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將審查逮捕中的證據分類審查的哪些?

檢察院將審查逮捕中的證據分類審查的哪些?

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呈請的逮捕措施進行審查時,主要面對的問題,是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以及適用法律。其中證據問題佔百分之八十,法律問題佔百分之二十。

一般情況下,檢察機關會將證據分爲以下四類:

一是,非法證據。

目前,主要是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暴力、脅迫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

二是,證據基本要素欠缺的證據。

如,鑑定人、鑑定機構無資格、超範圍鑑定等,證人、犯罪嫌疑人沒有在筆錄上簽名等,這些證據不能用,但也不屬於非法證據。

三是,瑕疵證據。

之前被劃在非法證據中的,透過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證、書證,因其在實踐中基本上都能作出補正或合理解釋,不容易被排除,除非是該類證據的收集過程中有嚴重違法+可能損害司法公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補正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按非法證據排除。

另外,未在辦案場所訊問,筆錄中有筆誤,偵查人員在訊問筆錄、扣押清單等中是一人簽名的等,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按瑕疵證據對待。

四是,合法證據。

對於以上這四類證據,在審查逮捕時:

合法證據,正常使用,不用贅述。

非法證據,主要針對的是人證而非物證,且是人證獲取中的嚴重與明顯的違法行爲;一般意義上的違法取證,只要不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審查批捕時可忽略不計;但嚴重違法取證的,則應當排除。

瑕疵證據,不排除其使用。

證據基本要素欠缺的證據,不能使用,應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