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屬於結果犯嗎?

屬於,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屬於結果犯嗎?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以聚衆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所謂聚衆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爲,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矇蔽的羣衆,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鬨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

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衆人圍觀起鬨的,不構成本罪。聚首聚集衆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後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爲人的。

行爲人擾亂禮會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衆衝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設備;強佔工作、營業、生產等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等等。行爲人在實施本罪中,毆打工作人員,毀損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只要行爲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情節嚴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爲人的聚衆擾亂行爲,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並造成嚴重損失。

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前者是行爲人實施擾亂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直接表現,後者是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所在。雖然行爲人的行爲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但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即在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爲人往往企圖透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衆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衆多行爲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爲人之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爲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爲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爲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並不是所有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都會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我國刑法對於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如果達到此標準,那麼法律將給予嚴厲的處罰。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我們是一定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