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盲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盲人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盲人犯罪的規定是按照原來的犯罪罪名的量刑標準來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爲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爲;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二、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典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爲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纔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爲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刑事責任在追究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實際上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不同犯罪罪名是有不同的量刑標準的,而犯罪主體的狀態也會直接的決定到量刑的標準問題。比如說如果是屬於盲人或者是聾啞人犯罪的話可以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