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程序

減刑的程序
在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中,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的程序爲:
(1)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予以減刑。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第78條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