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程序有哪些?

減刑的程序有哪些?

減刑的程序有哪些?

1.執行機關(監獄)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1)提出減刑建議書;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監獄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後,報當地進階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對原判爲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監獄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減刑建議書,報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對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餘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爲執行罪犯的減刑,由看守所提出減刑建議書,經公安機關審覈同意後,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對原判拘役罪犯的減刑,由拘役所提出減刑建議書,報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裁定;

對原判處管制罪犯的減刑,由執行監督的派出所提出書面意見,經公安機關審査同意後,報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裁定;

對原判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認爲確有立功表現需要在減輕刑罰基礎上,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的,由公安派出所會同協助考察的單位或組織提出意見,經公安機關同意後,報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2)終審法院裁判文書;

(3)犯罪考覈表;

(4)罪犯確有重大悔改的材料;

(5)根據案件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經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通知執行機關三天內補送。

3.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如對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減刑,可以減一次,也可以減多次,但不能超過減刑的限度。需要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由人民法院審覈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