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有哪些程序?

服刑人員減刑有哪些程序?

一、服刑人員減刑有哪些程序?

服刑人員減刑需要遵守表現良好→提出減刑的請求→監獄審覈→確定滿足減刑的條件之後→上報檢察院→確定減刑的年限的程序。

被判處減刑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二、怎樣辦理減刑程序

刑法第79條規定了減刑程序,即“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適用減刑在程序上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於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緩刑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任何犯罪嫌疑人子被檢察院量刑之後,若是想要減刑,就必須在服役期間好好表現,在確定自己滿足減刑的條件之後,需要提交書面的減刑申請書,在接收到該申請之後,司法機關需要審覈其是否滿足減刑的條件,若是滿足,就需要確定減刑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