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有哪些程序

服刑人員減刑有哪些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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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減刑有哪些程序

減刑是服刑人員能夠提前出獄的唯一方式,也是監獄機構對那些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種獎勵機制。

1、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

2、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

3、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4、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6、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7、減刑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的減刑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