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法條競合怎樣認定的?

一、行政處罰中的法條競合怎樣認定的?

行政處罰中的法條競合怎樣認定的?

法條競合,是指由於各種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複雜、交錯的規定,使相對人的一次行爲同時觸犯檢驗檢疫行政法律規範的不同條文,或者在觸犯檢驗檢疫行政法律規範的同時,也觸犯了其他行政法律規範,而構成數個可罰性之違法行爲,但數個法條之間在調整對象上存在交叉或包含關係,只在數個法條中適用一法條,排斥其他,認定爲一事予以處罰。

二、法條競合違法行爲的特點有哪些?

第一,相對人只實施了一次違法行爲,即同一行爲主體基於一個事實和理由實施的一個持續性行爲或一次性行爲。

第二,相對人實施的一次違法行爲同時涉及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爲的數個法條。數個法條是指同一法律檔案中的不同法條或不同法律檔案中的法條。它們必須是分別規定不同違法行爲的法條,否則仍不構成行政競合違法行爲。

相對人實施一次違法行爲而同時涉及的數個法條之間,在內容上存在着交叉或重合。

在執法實踐中,法條競合可分爲重合競合、交叉競合兩種。重合競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違法行爲正好符合從屬部分的情形,即所謂的“一法條的全部內容爲他一法條的內容的一部分”。

重合競合,往往是由於不同法律條文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包含關係所致。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這種規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體受特別的保護。重合競合在檢驗檢疫行政處罰中,會導致處罰主體的衝突和適用法律條款的衝突。對於處罰主體的衝突,只能按照適用特別法的行政主體優於適用普通法的行政主體的原則,由前者予以處罰;對於法律條款的衝突,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予以解決。

簡而言之,就是當事人他有一個行政違法行爲,但是他這一個行政違法行爲,卻觸犯了不止一個行政法規,因此對當事人處罰也就只能夠按照進核來處理。也就是對當事人選取他到底是從特殊的法條出發,還是從一般的法條出發來進行懲罰。